部機關各司局,部直屬各單位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水利(水務)廳(局),各計劃單列市水利(水務)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:
根據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〉等六部法律的決定》和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有關要求,結合水利建設實際,經研究,決定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開工的條件調整為: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,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已經批準,年度投資計劃已下達或建設資金已落實,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,開工建設。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《水利部關于調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條件的通知》(水建管〔2015〕433號)同時廢止。